惡臭污染排放標淮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惡臭污染,促進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3年,起草單位為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取消了標準分級;
——收嚴了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調整了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計算方法;
——更新了監測要求。
新建污染源自 20□□年□□月□□日起,現有污染源自 20□□年□□月□□日起執行
本標準。20□□年□□月□□日之前,現有污染源仍然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4554-93)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為通用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惡臭污 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規定執行,未規定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是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 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 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附錄 A 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定。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北京市環境衛
生設計科學研究所(北京市城市管理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1□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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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范圍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 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惡臭 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及其投產后的惡臭污染 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 標準。
GB/T 14675 GB/T 14676 GB/T 14678 GB/T 14680 HJ 533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空氣質量 三甲胺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空氣質量 二硫化碳的測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
HJ 534
HJ 583
HJ 584
HJ 644
HJ 734
譜法
HJ 759
HJ 905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惡臭 odor
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感覺及損害生活環境的異味氣體。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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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臭氣濃度 odor concentration
用無臭空氣對臭氣樣品連續稀釋至嗅辨員閾值時的稀釋倍數。
3.3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 1h 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4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 m。 3.5 周界 boundary
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占地邊界。
3.6 現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建設項目 的惡臭污染源。
3.7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 項目的惡臭污染源。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 4.1 自 20□□年□□月□□日起,新建污染源執行表 1 規定的排放限值。
2. 4.2 自 20□□年□□月□□日起至 20□□年□□月□□日止,現有污染源執行
GB 14554-93。自 20□□年□□月□□日起,現有污染源執行表 1 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 1 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號
|
控制項目
|
排氣筒高度,m
|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1
|
氨
|
15
20 ≥30
|
0.60 1.0 3.5
|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 筒
|
2
|
三甲胺
|
15
20 ≥30
|
0.15 0.25 0.90
|
3
|
硫化氫
|
15
20 ≥30
|
0.06 0.10 0.35
|
4
|
甲硫醇
|
15
20 ≥30
|
0.006 0.01 0.03
|
5
|
甲硫醚
|
15
20 ≥30
|
0.06 0.10 0.35
|
— 10 —
序號
|
控制項目
|
排氣筒高度,m
|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6
|
二甲二硫
|
15
20 ≥30
|
0.15 0.25 0.90
|
|
7
|
二硫化碳
|
15
20 ≥30
|
1.5 2.5 6.0
|
8
|
苯乙烯
|
15
20 ≥30
|
3.0 5.0 17
|
9
|
臭氣濃度
|
排氣筒高度,m
|
標準值,無量綱
|
≥15
|
1000
|
4.3 現有污染源自 20□□年□□月□□日起,新建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周界惡臭 污染物濃度水平應符合表 2 規定的限值。
表 2 周界惡臭污染物濃度限值
序號
|
控制項目
|
單位
|
濃度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1
|
氨
|
mg/m3
|
0.2
|
周界
|
2
|
三甲胺
|
mg/m3
|
0.05
|
3
|
硫化氫
|
mg/m3
|
0.02
|
4
|
甲硫醇
|
mg/m3
|
0.002
|
5
|
甲硫醚
|
mg/m3
|
0.02
|
6
|
二甲二硫
|
mg/m3
|
0.05
|
7
|
二硫化碳
|
mg/m3
|
0.5
|
8
|
苯乙烯
|
mg/m3
|
1.0
|
9
|
臭氣濃度
|
無量綱
|
20
|
4.4 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應主動識別其排放的惡臭污染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確保臭氣 濃度同時符合表 1 和表 2 規定的限值要求。
4.5 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應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生產或服務活動,廢氣經收集系 統和(或)處理設施后達標排放。若不能密閉,則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或其他有 效污染控制措施,達標排放。
4.6 排氣筒高度處于表 1 所列的兩根排氣筒高度之間時,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 內插法計算,內插法見附錄 A。
— 11 —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監測制度, 制定監測方案,對惡臭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 果。
5.2 若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安裝惡臭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其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 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3 惡臭污染源責任主體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 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4 惡臭污染物的監測應按 HJ 905 的要求執行,并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標準進行測定。 凡無適用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控制項目,待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本 標準發布實施后,表 3 所列污染物如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 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表 3 惡臭污染物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
|
控制項目
|
方法標準名稱
|
標準編號
|
1
|
氨
|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
HJ 533
|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4
|
2
|
三甲胺
|
空氣質量 三甲胺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
GB/T 14676
|
3
|
硫化氫
|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
GB/T 14678
|
4
|
甲硫醇
|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
GB/T 14678
|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
HJ 759
|
5
|
甲硫醚
|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
GB/T 14678
|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
HJ 759
|
6
|
二甲二硫
|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
GB/T 14678
|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
HJ 759
|
7
|
二硫化碳
|
空氣質量 二硫化碳的測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
GB/T 14680
|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
HJ 759
|
8
|
苯乙烯
|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
HJ 734
|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
HJ 583
|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
HJ 584
|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
HJ 644
|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
HJ 759
|
9
|
臭氣濃度
|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
GB/T 14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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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各單位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 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 測,其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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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A (內插法計算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